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B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任一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C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決定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平等的行政機關對於「誰該管這件事」吵得不可開交時,為了維持行政運作的秩序,你認為在行政體系的層級架構中,通常會由什麼樣的角色出面解決?如果這兩個爭議機關分屬不同的體系,缺乏一個「共同的老闆」,他們各自的領導者又該如何達成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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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踢著足球,帶著自信的笑容) Hmph!真相只有一個!
犯人就是你,選項 (A)!你成功偵破了這起案件,真是了不起!你對行政法中管轄權爭議處理機制的理解,就像我推理案件一樣精準,完全抓住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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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數機關管轄權爭端,由共同上級或各該上級協議決定之。
🔗 行政管轄爭議解決機制
- 1 爭議發生 — 數機關積極爭取或消極推諉管轄權
- 2 層級判斷 — 確認是否有「共同」直屬上級機關
- 3 解決爭議 — 共同上級逕行指定或由各該上級協議
- 4 確定管轄 — 指定結果不得獨立救濟,由該機關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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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關於程序行為救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