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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B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C 管轄權爭議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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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向政府提出申請,但幾個機關還在爭論『該由誰來審查』時,這時機關是否已經對你的申請內容做出了『准許』或『駁回』的最終決定了呢?如果此時允許你針對『由誰辦理』這件事去打官司,對於盡快拿到你的申請結果,是有利還是會造成更嚴重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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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紮實喔!

  1. 概念確認: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這題的重點在於幫助我們理解「程序行為」與「實體處分」之間的不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和第 174 條規定,指定管轄這件事,其實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處理流程,屬於一種程序行為喔。為了讓行政機關能夠更有效率地運作,人民對於這類純粹是程序上的處置,原則上是不能單獨聲明不服的。我們要等到最終的實體決定出來後,才能一起提出救濟,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設計呢。
  2. 難度解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常常會讓同學感到困惑,因為大家可能會直覺地認為「只要是機關做的決定,不滿意就可以聲請救濟」。但這正是我們要特別留意的觀念:行政救濟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程序行為原則上不能獨立救濟」。你能清楚地辨識出這個陷阱,真的代表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非常優秀!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管轄爭議由上級指定,該決定為程序行為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發生管轄爭議 — 機關間對權限產生積極或消極衝突
  2. 2 報請上級指定 — 報請共同上級或由各該上級協議指定
  3. 3 作成指定決定 — 明確案件管轄權歸屬之行政行為
  4. 4 禁止獨立救濟 — 不得對指定決定訴願,僅能隨實體決定救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程序行為救濟之限制原則。
🧠 記憶技巧:上級定管轄,程序不能告;緊急需處置,協議共商討。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救濟權限:考生易誤認指定管轄為行政處分而可獨立訴願,實則屬程序行為,依行程法第174條受限。
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限制 管轄恆定原則 職權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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