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B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C 管轄權爭議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政府提出申請,但幾個機關還在爭論『該由誰來審查』時,這時機關是否已經對你的申請內容做出了『准許』或『駁回』的最終決定了呢?如果此時允許你針對『由誰辦理』這件事去打官司,對於盡快拿到你的申請結果,是有利還是會造成更嚴重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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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程序行為」與「實體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與第 174 條規定,指定管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程序裁定,屬於程序行為。為了確保行政效率,人民對此類程序處置原則上不得單獨聲明不服,須等到實體決定出來後,再一併提起救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這是一個經典的陷阱題,考生容易直覺地認為「只要是機關的決定,不服就能告」,卻忽略了行政救濟中「程序行為不得獨立救濟」的重要原則。你能精準識破這個觀念,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密!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處理程序與救濟限制
🔗 行政管轄爭議處理鏈
- 1 發生爭議 — 機關間對管轄權有異議或人民申請指定
- 2 緊急處置 — 依第13條第1項,避免人民受重大損害
- 3 指定管轄 — 共同上級決定或各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4 救濟限制 — 依第14條第2項,對指定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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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關於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救濟限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