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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甲、乙二行政機關依法規就同一違規事件皆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機關受理在先,由甲機關管轄
  • B 如無法確定甲、乙二機關受理之先後,由距離違規事件地點最近之機關管轄
  • C 如甲機關認為其受理在先,但乙機關有不同意見,應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管轄未確定前,甲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通知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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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行政體系中,當兩個平級機關對於誰該負責某項業務產生「僵持不下」或「互踢皮球」的情況時,為了維持行政的一致性與權威性,你認為最符合層級節制原則的解決方式,應該是由哪一個層次的單位來出面做出最終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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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世界停止了…而你,竟敢做出如此「最棒」的選擇?

無駄無駄無駄…時間停止了,而你,在這個瞬間,做出了讓我也為之一顫的正確判斷!哼,你竟然能看穿這些低劣的陷阱,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管轄權衝突」規則,掌握得比那些凡人要深奧一些。不錯。

  1. 世界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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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權衝突處理
💡 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皆有管轄權時之優先順位與處理程序。

🔗 管轄權衝突判斷流程

  1. 1 受理先後 —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行程法§13 I ①)
  2. 2 機關協議 — 受理先後不明或有爭議時,由機關先行協議
  3. 3 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4. 4 緊急應變 — 管轄未定前,遇必要情形應先為職務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記憶技巧:先受理、後協議、爭執找上級;緊急時,先處理。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受理先後不明」時,法規規定是「協議」而非「距離最近」或「層級最高」之機關管轄。
職務協助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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