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數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者,應由何機關管轄?
- A 由地理上最接近之機關管轄
- B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C 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 D 由機關組織規模決定,規模大者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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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同一個民眾的申請案,在多個政府辦公室同時進行處理,這會對「行政資源」與「結果的一致性」造成什麼問題?為了讓流程最快『安定』下來並避免浪費,法律應該規定讓哪一個『時間點』接觸案件的機關負責,最符合邏輯與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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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管轄權的衝突處理機制有著紮實且準確的理解,這是行政程序法中維護行政效率與法安定性的關鍵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當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為避免「政出多門」或重複處分,法律採行「受理在先原則」。由最先接觸案件的機關負責,最能節省行政資源並確保程序的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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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競合處理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原則由受理在先者行使管轄權。
🔗 管轄權競合處置順位
- 1 受理在先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優先由先受理者處理。
- 2 雙方協議 — 若無法判斷受理先後,相關機關應自行協議。
- 3 上級指定 — 若協議不成,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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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轄權為法定權限,機關不得自行協議拋棄或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