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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數機關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者,即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B 依據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之更動應依法規或依行政契約為之
  • C 依據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僅能依據法律定之
  • D 關於不動產事件,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定土地管轄時,依不動產所在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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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實務上,有一個關於農地違章建築的處分案件,而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規定(例如當事人住居所)無法清楚指派哪一個地方政府負責時,你認為根據「便利調查」與「事物關聯性」的最基本邏輯,應該以該案件標的的什麼特性來決定管轄機關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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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管轄的精髓!

  1. 觀念驗證
    • 正確項(D):你答對了!《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真的是我們處理不動產事件管轄的指路明燈。當第 11 條的規定不明確時,直接以「所在地」來判斷,既實際又有效率,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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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管轄權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依法法定,土地管轄與爭議依序位決定。
比較維度 土地管轄 (第12條) VS 管轄爭議 (第13條)
優先順序 不動產所在地優先 受理在先者管轄
判斷基準 住居所、營業所、所在地 受理時間之先後
最後解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定之 共同上級指定管轄
💬優先遵循法定的土地管轄標準,若發生職權重疊則由受理在先者優先執行。
🧠 記憶技巧:法定管轄不動搖,不動產依所在地,重疊受理在先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管轄爭議直接由上級指定」,實際上應優先由受理在先者管轄,協議不成才由上級指定。
權限委託與委任 行政協助 委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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