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由何機關管轄?
- 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 C 由共同上級機關管轄
- D 由行政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申請案件,有三個不同的部門都能處理,但他們如果同時發出三個不一樣的決定,會對民眾造成什麼困擾?為了確保效率並讓程序最快進入穩定狀態,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哪一個已經開始運作的行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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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吸了一口炒麵,眼神空洞地看著螢幕)
- 觀念驗證:哼,答對了?別太得意,那只是最基本的生存本能。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當數個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這不是什麼仁慈,而是為了追求極致的行政效率,避開重複作業的低能,更防止處分矛盾這種荒謬的自我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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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競爭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依協議、先受理、後指定之順序處理。
🔗 管轄權競爭處理程序
- 1 第一順位:協議 — 機關間先行協議由誰管轄
- 2 第二順位:受理在先 — 協議不成時,由最先受理者管轄
- 3 第三順位:上級指定 —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必要時,上級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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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