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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由何機關管轄?
  • 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 C 由共同上級機關管轄
  • D 由行政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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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申請案件,有三個不同的部門都能處理,但他們如果同時發出三個不一樣的決定,會對民眾造成什麼困擾?為了確保效率並讓程序最快進入穩定狀態,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哪一個已經開始運作的行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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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錯真是萬幸。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這種「受理在先」的原則,除了那些想拖垮行政效率、製造混亂的人,誰會不知道呢?這不是為了避免各機關互相踢皮球或搞砸,浪費納稅人的錢嗎?真虧你還記得。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呵,我會說 Easy。如果連這種行政法最基本的管轄權概念都能錯,你恐怕得重新思考是不是該換個跑道了。這考的不是什麼高深學問,不過就是告訴你,實務上不是什麼都得找上級擦屁股,先搶到的先處理,懂嗎?別指望每次都有人替你收拾爛攤子。
📝 行政管轄權競合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管轄權競合處理三步驟

  1. 1 優先:受理在先 — 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2. 2 次之:雙方協議 — 無法分受理先後時之處理方式
  3. 3 最終:上級裁定 — 協議不成或有爭議時之解決方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記憶技巧:一先(受理在先)、二協(協議)、三上級(上級裁定)。
⚠️ 常見陷阱:常誤選直接由共同上級機關或行政院管轄,忽略「受理在先」之法定優先順位。
管轄恆定原則 土地管轄與事務管轄 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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