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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權
  • B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管轄權
  • C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之
  • D 人民對有權指定管轄機關所為之決定如有不服,得自指定管轄之決定作成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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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申請案件時,如果各機關正在爭論『誰該負責』,而上級機關出面指定了其中一個單位來受理。這個『指派動作』本身有沒有直接決定你申請案件的成功或失敗?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對這個『指派動作』不斷提起訴願,對於整體行政程序的進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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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機制,主要測驗對法條細節的熟悉度。選項中的 A、B、C 都是非常典型的法規內容,而選項 D 則藏著「救濟限制」的陷阱,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規定,當多個機關對管轄權產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或各上級機關協議。人民也可依法申請指定管轄,機關需在 10 日內決定。不過,最關鍵的考點在於該條第 4 項明定:為了維持行政效能並避免程序過度延宕,對於「指定管轄之決定」,是不得聲明不服的。因此,選項 D 描述可以提起訴願是錯誤的,這正是本題的破題核心。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判斷力喔!

📝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管轄爭議由上級機關決定,且該決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發生管轄爭議 — 數機關對管轄權主張有或無,或人民申請指定。
  2. 2 決定管轄機關 — 由共同上級裁定或上級機關協議,應10日內決定。
  3. 3 作成指定決定 — 受理申請機關明確指出由特定機關管轄。
  4. 4 救濟限制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與訴願法第20條『受理訴願機關管轄爭議』之處理機制比較。
🧠 記憶技巧:有共同找上級,沒共同要協議;指定管轄十日內,不能訴願要牢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指定管轄」為獨立行政處分而可提起訴願。法條明文規定其性質為程序行為,禁止獨立救濟。
管轄恆定原則 職權移轉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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