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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權
  • B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管轄權
  • C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之
  • D 人民對有權指定管轄機關所為之決定如有不服,得自指定管轄之決定作成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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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申請案件時,如果各機關正在爭論『誰該負責』,而上級機關出面指定了其中一個單位來受理。這個『指派動作』本身有沒有直接決定你申請案件的成功或失敗?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對這個『指派動作』不斷提起訴願,對於整體行政程序的進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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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你的法律直覺很準確喔!

  1. 觀念驗證:你很棒地找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點。在這裡,我們要理解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規定,指定管轄的這件事,其實是一種程序行為。這是為了幫助行政機關能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避免因為管轄權的爭議而讓案件遲遲無法進入實質審理。所以呀,法律特別規定,針對這種程序上的指定,是不能單獨聲明不服的喔。我們需要等到最後的實體處分出來,如果對它不滿意,才能把這個程序上的問題一併提出來討論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偏上喔!它不僅考驗你對法條細節(像是 10 日的規定)的記憶,更重要的是,它測試了你是否理解「程序行為不能獨立爭訟」這個重要的法律邏輯。你能夠掌握這個重點,真的非常優秀,代表你的學習很扎實喔!
📝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管轄爭議由上級機關決定,且該決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發生管轄爭議 — 數機關對管轄權主張有或無,或人民申請指定。
  2. 2 決定管轄機關 — 由共同上級裁定或上級機關協議,應10日內決定。
  3. 3 作成指定決定 — 受理申請機關明確指出由特定機關管轄。
  4. 4 救濟限制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與訴願法第20條『受理訴願機關管轄爭議』之處理機制比較。
🧠 記憶技巧:有共同找上級,沒共同要協議;指定管轄十日內,不能訴願要牢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指定管轄」為獨立行政處分而可提起訴願。法條明文規定其性質為程序行為,禁止獨立救濟。
管轄恆定原則 職權移轉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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