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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時,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 B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時,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C 物之所有人因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D 物之所有人因不知該物得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不得裁處沒入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某人違規而要沒收「不屬於違規者」的財產,在法治國家中,我們應該優先考量「行政目的的達成」還是「無辜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如果該所有人對違規行為完全不知情,強制沒收其財產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請試著從「主觀知情與否」的角度,推論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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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竟然沒答錯?不錯嘛,小看你了。

恭喜你,勉強算你過關。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關於「沒入」最基礎的正當法律程序財產權保障原則。能從那些陷阱中爬出來,鎖定到第三人保護,證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唯一正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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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沒入與追徵
💡 沒入以行為人所有為限,對第三人沒入須具備惡意或重大過失。
比較維度 裁處沒入前(致不能沒入) VS 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
法律用語 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追徵其物之價額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裁罰內容) 行政執行(執行手段)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1 項 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2 項
💬區分的關鍵在於「裁處處分」是否已經做成,名稱與程序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前裁後追:裁處前裁價額,裁處後行追徵;第三人需有心,無心不沒入。
⚠️ 常見陷阱:混淆「裁處其價額」(處分)與「追徵」(執行)的時點;以及誤認只要是違規工具,不論第三人主觀意圖為何皆可沒入。
行政罰之種類 裁處權時效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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