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時,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 B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時,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C 物之所有人因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D 物之所有人因不知該物得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不得裁處沒入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某人違規而要沒收「不屬於違規者」的財產,在法治國家中,我們應該優先考量「行政目的的達成」還是「無辜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如果該所有人對違規行為完全不知情,強制沒收其財產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請試著從「主觀知情與否」的角度,推論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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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中關於「物之沒入」的保護原則!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22 條對第三人財產權的保障。行政處罰原則上針對行為人,若要沒入第三人之物,必須該第三人具有明知、重大過失或是不當取得等主觀惡性;因此,若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且不知情而取得所有權,國家自不得裁處沒入,這體現了法治國保護正當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的精神。
沒入價額與追徵之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行政罰法第 23 條細節的辨析,這也是實務與考試中最易混淆之處。依據該條規定,若在裁處前因他法導致不能沒入,應「裁處沒入其價額」;若是在裁處後執行時才發現不能沒入,才進入執行階段的「追徵其價額」。選項 (A) 與 (B) 恰好將這兩個時點的法律效果張冠李戴了。此外,沒入第三人之物需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選項 (C) 僅提到「過失」,未達法定門檻,故亦不正確。你能排除這些細微的法規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行政罰之責任歸屬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難度屬中等偏易。
行政罰法:沒入與追徵
💡 沒入以行為人所有為限,對第三人沒入須具備惡意或重大過失。
| 比較維度 | 裁處沒入前(致不能沒入) | VS | 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 |
|---|---|---|---|
| 法律用語 | 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 | 追徵其物之價額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裁罰內容) | — | 行政執行(執行手段)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1 項 | — | 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2 項 |
💬區分的關鍵在於「裁處處分」是否已經做成,名稱與程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