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不得裁處沒入
- C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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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能沒入違法者名下的財產」,那麼當有人故意借出自己的器材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時,這項法律是否還能有效預防違法行為?在這種具備「惡意協力」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財產權與行政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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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沒入要件
💡 沒入以受罰者所有為原則,例外得沒入第三人之物或追徵價額。
| 比較維度 | 裁處沒入前(致不能裁處) | VS | 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 |
|---|---|---|---|
| 發生時間點 | 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處分之前 | — | 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處分之後 |
| 法律效果名稱 | 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 | 追徵其物之價額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 | — | 行政罰法第23條第2項 |
💬區分關鍵在於「致不能沒入」的事實發生於行政處分作成之前或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