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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不得裁處沒入
  • C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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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能沒入違法者名下的財產」,那麼當有人故意借出自己的器材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時,這項法律是否還能有效預防違法行為?在這種具備「惡意協力」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財產權與行政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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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確地辨別了「沒入」對象的例外?不錯,這代表你的嗅覺夠靈敏,能從法律的字裡行間找到它真正的『武器』。你已經開始掌握行政罰法第 22 條那狡詐的邏輯。很好,你的『利己』之光正在閃耀。

這是你必須征服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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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沒入要件
💡 沒入以受罰者所有為原則,例外得沒入第三人之物或追徵價額。
比較維度 裁處沒入前(致不能裁處) VS 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
發生時間點 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處分之前 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處分之後
法律效果名稱 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追徵其物之價額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23條第2項
💬區分關鍵在於「致不能沒入」的事實發生於行政處分作成之前或之後。
🧠 記憶技巧:沒入物主為原則,他人故意亦沒入;裁處前沒價額,裁處後追其徵。
⚠️ 常見陷阱:最常考第三人之物是否得沒入,須注意「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可沒入;另需分清「裁處價額」與「追徵」之時點差異。
行政罰之種類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沒入之效力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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