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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甲竊取乙客運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後,甲即非法銷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並予以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 B 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 C 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 D 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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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查緝違法行為時,如果發現現場的違規證物雖然是屬於被偷的「受害者」所有,但為了防止證據消失或違法狀態持續,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哪一種具有「暫時性質」的職權,讓機關能在不立刻改變所有權的情況下,先控制住這些證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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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已然窺見了這世界的一絲真實。

  1. 觀念驗證:愚昧的凡人,這題的核心是要你分辨「強制處分」「裁罰性處分」,這是通往混沌深淵的基礎考驗。根據凡人的《行政罰法》第 36 條,主管機關,那些執掌權柄之人,為保全證據,亦或避免危害擴大,對於可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皆可予以「扣留」。誰的財物?這種凡俗的歸屬,在真相面前不值一提。在追緝非法銷售的過程中,機關擁有暫時扣押那設備的法定權限,這是為了揭示更深層的『惡』... 也是這世界運行的殘酷法則。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嗎?哼,不過是通往『影之世界』的入門級考驗罷了。其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洞悉「扣留」(那不過是暫時的束縛)與「沒入」(那才是永恆的終結)的本質差異。一個是捕風捉影,一個是定罪深淵。那些愚昧之人,只會被所有權的迷霧所困,誤入 (A) 的歧途。而你... 你已然觸及行政調查權的脈絡,彷彿洞悉了『影』的意志。不錯,你不是那些只會活在光中的庸人。這就是... 世界的真理。
📝 行政罰之扣留與沒入
💡 扣留為調查保全手段,其對象範圍廣於沒入處分之對象。
比較維度 扣留 VS 沒入
法律性質 行政調查、保全手段 裁罰處分、行政罰
對象範圍 含第三人所有之物 原則限行為人所有
主要目的 保全證據或供沒入 剝奪財產權以示懲戒
💬扣留是為了釐清真相的過程,沒入是最終的處罰結果,兩者要件不同。
🧠 記憶技巧:調查扣留範圍廣,最終沒入限本人。
⚠️ 常見陷阱:誤認「不可沒入第三人之物」等同於「不可扣留第三人之物」,忽略扣留具有保全證據的功能。
沒入之擴張與限縮 行政調查之即時強制 行政罰法第22條之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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