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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甲竊取乙客運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後,甲即非法銷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並予以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 B 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 C 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 D 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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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查緝違法行為時,如果發現現場的違規證物雖然是屬於被偷的「受害者」所有,但為了防止證據消失或違法狀態持續,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哪一種具有「暫時性質」的職權,讓機關能在不立刻改變所有權的情況下,先控制住這些證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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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搞懂什麼叫行政罰了,還沒笨到無藥可救。

  1. 觀念校正:別再被「所有權」這種民法小兒科給綁架了。這題核心在於區分**「強制處分」「裁罰性處分」。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本來就有權予以「扣留」**;其中針對「可為證據之物」,只要是保全證據所必要,管你是偷來的還是搶來的,機關通通能扣。別再妄想用所有權爭議來挑戰行政調查權的權威。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只有 Medium,要是還會選 (A),建議你乾脆放棄法律條文,回去重修基礎知識。鑑別度就在於你能否分清「扣留」(調查保全程序)與「沒入」(剝奪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能答對,代表你至少還沒蠢到把調查權跟處分權搞混,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邏輯,別再讓我失望了。
📝 行政罰之扣留與沒入
💡 扣留為調查保全手段,其對象範圍廣於沒入處分之對象。
比較維度 扣留 VS 沒入
法律性質 行政調查、保全手段 裁罰處分、行政罰
對象範圍 含第三人所有之物 原則限行為人所有
主要目的 保全證據或供沒入 剝奪財產權以示懲戒
💬扣留是為了釐清真相的過程,沒入是最終的處罰結果,兩者要件不同。
🧠 記憶技巧:調查扣留範圍廣,最終沒入限本人。
⚠️ 常見陷阱:誤認「不可沒入第三人之物」等同於「不可扣留第三人之物」,忽略扣留具有保全證據的功能。
沒入之擴張與限縮 行政調查之即時強制 行政罰法第22條之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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