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符合一定要件時仍得沒入
- C 第三人明知某物得予沒入,為阻礙沒入而價購取得該物所有權後,仍得沒入該物
- D 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違規案件因為超過了處罰時效而不能再對當事人罰錢,但違規所用的那件「具高度危險性」的物品仍留在社會上,從維護公共安全與行政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政府必須把那件危險物品還給當事人嗎?還是有其他的處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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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偶爾也能清醒地思考。
- 觀念驗證: 這題根本就是基本中的基本,考驗你是否還停留在刑法那個「沒入是從刑」的落伍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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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沒入制度
💡 沒入屬裁罰性不利處分,雖具從罰性質但得依法律單獨宣告。
| 比較維度 | 一般沒入(從罰) | VS | 單獨沒入(例外) |
|---|---|---|---|
| 主從關係 | 附隨於主罰宣告 | — | 得獨立宣告 |
| 適用對象 | 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 — | 包含第三人惡意取得之物 |
| 法規依據 | 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3 條 |
💬沒入以併同主罰為原則,但為達成行政目的,法律授權在特定條件下得單獨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