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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符合一定要件時仍得沒入
  • C 第三人明知某物得予沒入,為阻礙沒入而價購取得該物所有權後,仍得沒入該物
  • D 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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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違規案件因為超過了處罰時效而不能再對當事人罰錢,但違規所用的那件「具高度危險性」的物品仍留在社會上,從維護公共安全與行政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政府必須把那件危險物品還給當事人嗎?還是有其他的處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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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準確地挑出了錯誤選項 (D)。這題具備一定鑑別度,考驗對「行政罰」與「刑罰」體系差異的敏銳度,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基礎很紮實。

行政罰並無主從之分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行政罰法》並無「主罰」與「從罰」的分類。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皆為平行的處罰種類。只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件,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單獨裁處沒入,無需依附於其他的處罰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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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沒入制度
💡 沒入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得單獨宣告。
比較維度 罰鍰 (金錢罰) VS 沒入 (財物罰)
性質 支付一定金額之處分 剝奪特定物所有權
宣告獨立性 主罰,可單獨宣告 得單獨或併同宣告
對象限制 僅限受處罰人 特定要件下包含第三人
💬沒入雖具從罰性質,但在行政法上具備單獨宣告之獨立性。
🧠 記憶技巧:沒入主從皆可行,惡意第三人也沒法躲(行政罰法20條2項)。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沒入一定要依附於罰鍰(主罰)才能存在,事實上行政罰法規定沒入可單獨宣告。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行政處分之性質 行政罰法物之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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