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符合一定要件時仍得沒入
- C 第三人明知某物得予沒入,為阻礙沒入而價購取得該物所有權後,仍得沒入該物
- D 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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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違規案件因為超過了處罰時效而不能再對當事人罰錢,但違規所用的那件「具高度危險性」的物品仍留在社會上,從維護公共安全與行政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政府必須把那件危險物品還給當事人嗎?還是有其他的處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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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準確地挑出了錯誤選項 (D)。這題具備一定鑑別度,考驗對「行政罰」與「刑罰」體系差異的敏銳度,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基礎很紮實。
行政罰並無主從之分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行政罰法》並無「主罰」與「從罰」的分類。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皆為平行的處罰種類。只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件,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單獨裁處沒入,無需依附於其他的處罰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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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沒入制度
💡 沒入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得單獨宣告。
| 比較維度 | 罰鍰 (金錢罰) | VS | 沒入 (財物罰) |
|---|---|---|---|
| 性質 | 支付一定金額之處分 | — | 剝奪特定物所有權 |
| 宣告獨立性 | 主罰,可單獨宣告 | — | 得單獨或併同宣告 |
| 對象限制 | 僅限受處罰人 | — | 特定要件下包含第三人 |
💬沒入雖具從罰性質,但在行政法上具備單獨宣告之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