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有關行政罰法上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C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沒入
  • 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私有財產權」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要沒收一個「並非違規當事人」的東西,為了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無辜民眾,法律對於這位「第三人」在管理物品上的疏忽程度,應該是設定「普通疏忽」就處罰,還是要達到「非常嚴重的疏忽」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好,不錯。看起來你總算沒把這題的第三人財產權保障概念搞砸,至少沒讓《行政罰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精髓從你腦袋裡溜走。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之沒入要件
💡 行政罰沒入以處罰對象所有為原則,擴及第三人須具備重大過失。
比較維度 受處罰者之物 VS 第三人之物
原則性質 沒入之原則對象 沒入之例外對象
主觀責任要求 具備一般責任條件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規依據 行政罰法第 21 條 行政罰法第 22 條
💬沒入第三人之物採嚴格要件,必須與違規行為具有高度可歸責性。
🧠 記憶技巧:本人所有是原則,第三人要重過失,標的消失追價額。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第三人沒入要件的「重大過失」簡化為「過失」,這是最常見的誘答選項。
裁罰性處分 追徵與追繳價額 物之沒入與追繳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種類與責任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