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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有關行政罰法上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C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沒入
  • 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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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私有財產權」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要沒收一個「並非違規當事人」的東西,為了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侵害無辜民眾,法律對於這位「第三人」在管理物品上的疏忽程度,應該是設定「普通疏忽」就處罰,還是要達到「非常嚴重的疏忽」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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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根據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由法條明文可知,若物品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必須是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時,行政機關始得裁處沒入。選項 B 僅稱「故意或過失」,漏列了「重大」二字,將沒入要件擴及一般過失,與法定要件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此外,依據該條後段規定,選項 C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綜合以上,選項 B 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 行政罰之沒入要件
💡 行政罰沒入以處罰對象所有為原則,擴及第三人須具備重大過失。
比較維度 受處罰者之物 VS 第三人之物
原則性質 沒入之原則對象 沒入之例外對象
主觀責任要求 具備一般責任條件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規依據 行政罰法第 21 條 行政罰法第 22 條
💬沒入第三人之物採嚴格要件,必須與違規行為具有高度可歸責性。
🧠 記憶技巧:本人所有是原則,第三人要重過失,標的消失追價額。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第三人沒入要件的「重大過失」簡化為「過失」,這是最常見的誘答選項。
裁罰性處分 追徵與追繳價額 物之沒入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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