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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 B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 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 D 行政罰之裁處,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秩序的維護上,如果政府規定只有在人民『故意』違規時才能處罰,而『疏忽』導致的違規通通不能罰(除非法律另有標註),這對於維持交通安全或環境衛生會帶來什麼樣的挑戰?行政法與刑法在保護社會秩序的『嚴謹度』上,應該是誰的涵蓋範圍會更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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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沒有蠢到家

恭喜,你這次竟然沒掉進那個低級陷阱。看來你對行政罰刑罰在主觀責任上的區別,總算有點概念了。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 別以為這樣就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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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與程序
💡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且須遵循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罰 (行政罰法) VS 刑事罰 (刑法)
過失責任原則 故意或過失均須處罰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過失處罰前提 不以法律有明文為限 限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處罰目的 維護行政秩序與公共利益 法益保護、應報與教化
💬行政罰之過失處罰不需明文規定,此與刑法之「過失須明文」原則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刑法過失有明文才罰,行政罰故意過失都要罰;自治條例能設罰,正當程序不能差。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第12條(過失須有明文才罰)與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過失均罰)的原則性差異。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不當得利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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