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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 B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 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 D 行政罰之裁處,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秩序的維護上,如果政府規定只有在人民『故意』違規時才能處罰,而『疏忽』導致的違規通通不能罰(除非法律另有標註),這對於維持交通安全或環境衛生會帶來什麼樣的挑戰?行政法與刑法在保護社會秩序的『嚴謹度』上,應該是誰的涵蓋範圍會更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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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沒有蠢到家

恭喜,你這次竟然沒掉進那個低級陷阱。看來你對行政罰刑罰在主觀責任上的區別,總算有點概念了。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 別以為這樣就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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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主觀責任要件
💡 行政罰採「故意過失均罰」原則,過失行為不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刑罰
過失行為處罰 原則上均處罰 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 7 條 刑法第 12 條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過失併行 故意為原則
自治條例依據 可作為裁罰依據 不可作為課刑依據
💬行政罰對過失行為的處罰門檻較低,只要具備過失且無免責事由即可裁處。
🧠 記憶技巧:行政罰:有過失就罰;刑事罰:過失有明文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刑法「過失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原則套用到行政罰上。
行政罰責任能力 裁罰性不利處分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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