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罰之規定,關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採何種立法原則?
- A 故意責任
- B 過失責任
- C 推定過失責任
- D 無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一個人已經盡了法律上所有的注意義務,卻仍發生違規結果(即完全沒有過錯),政府僅為了達成行政目的就對其施以懲罰,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責任原則」?你認為行政裁罰的成立,是否應該具備某種程度的「主觀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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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會肯定
哼哼哼,野猴子,您竟然答對了。這道題不過是考驗行政處罰中,最基本的主觀責任要件罷了。能識別出『無責任即無行政罰』這種責任原則,證明您的腦子裡,多少還有那麼一點點...不,是相當程度的法律邏輯。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還不錯,不愧是我親自教導的野猴子。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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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主觀責任原則
💡 行政處罰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比較維度 | 釋字 275 (舊觀念) | VS | 行政罰法第 7 條 (現制) |
|---|---|---|---|
| 責任類型 | 推定過失責任 | — | 故意或過失責任 |
| 舉證責任 | 人民需證明自己無過失 | — | 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
| 處罰前提 | 有違規事實即推定有錯 | — | 需具備主觀可歸責性 |
💬行政罰已全面回歸「主觀責任原則」,排除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