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並應由下列何者先行負舉證責任?
- A 行政機關
- B 司法機關
- C 處罰相對人
- D 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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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做個思想實驗:假設今天某個政府單位要開你一張罰單,說你違反了規定。基於保護人民權利以及『無罪推定』的法理精神,你認為是『你必須先自證清白』,還是『要開罰你的單位必須先拿出證據證明你有錯』呢?順著這個邏輯,誰應該承擔這個證明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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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法的核心原則,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底蘊。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法理。依據《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關於「故意或過失」的舉證責任,基於「國家行使公權力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時,應自負證明之責」的原則,必須由作成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先行舉證,證明行為人具備主觀上的歸責事由,而非要求人民自證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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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責任與舉證
💡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並由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
- 有責性要件: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義務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舉證責任歸屬:基於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對處罰要件(含主觀責任)負舉證責任。
- 廢除推定過失:目前行政罰已不採釋字第 275 號之推定過失,機關須確實證明過失存在。
- 處分合法性: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