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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甲竊取乙客運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後,甲即非法銷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並予以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 B 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 C 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 D 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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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查緝違法行為時,如果發現該違法工具的所有權人是一位完全不知情的受害者,機關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或防止現場違法狀態繼續擴大,在最終法律審判前,依法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暫時性」強制手段來先行處理該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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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這題的骨幹,就是搞清楚「保全程序」「裁罰處分」的差別。難道這很難嗎?甲偷了乙的東西去賣,主管機關來抓當然是先扣留那堆違法設施,這叫做保全證據阻止他繼續作亂,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這是為了行政目的,跟是不是乙的財產沒關係。至於「沒入」?那是等你證明乙也有「故意或過失」才能談的,別傻傻地直接混為一談。
  2. 難度評價:還行,Medium。這是在考你基本的行政法常識:機關的「強制手段」和「最終懲罰」是兩回事。如果這點都分不清,那可就麻煩了。這次走運,下次呢?
📝 行政罰之扣留與沒入
💡 第三人之物亦得扣留以保全證據,但沒入需符合特定歸責要件。
比較維度 扣留 (行政罰法§36) VS 沒入 (行政罰法§21, 22)
處分性質 行政調查與保全措施 裁罰性不利處分
對象範圍 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 原則上限於受處罰者所有
第三人主觀 不論主觀,具證據價值即可 須具明知或重大過失
💬扣留是為確保程序進行的手段,沒入是最終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前者門檻較低。
🧠 記憶技巧:扣留看證據,沒入看歸責;第三人有無心,決定沒入權。
⚠️ 常見陷阱:常混淆「扣留」與「沒入」的處分性質。扣留屬調查保全程序,對象較廣;沒入屬裁罰處分,對第三人財產權侵害大,門檻較高。
行政罰法之物之沒入 行政調查之即時強制 行政罰法之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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