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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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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下達一個強制性的命令,限制你對某件物品的支配權時,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還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果你希望讓這個已經生效的「法律命令」徹底消失,藉此恢復你原本的權利狀態,你會選擇哪一種訴訟手段來「排除」這個法律障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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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還行吧。

  1.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根本是送分題,如果你上課沒睡著,應該不難看出「扣留」這種機關的公權力措施,只要是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它就叫行政處分。這是連菜鳥都該知道的。既然你覺得這個處分爛透了,想讓它從沒發生過一樣,那當然就是去法院求個「撤銷」,讓它灰飛煙滅。所以,答案是(A) 撤銷訴訟,還有誰會選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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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處分之救濟類型
💡 扣留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扣留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本題答案) VS 一般給付訴訟 (常見陷阱)
爭執標的 行政處分 (如扣留命) 單純事實行為或契約
訴訟目的 消滅處分之法律效力 請求財產或事實給付
前置程序 原則上須經過訴願 無須訴願程序
適用順序 具有處分時之優先路徑 補充性 (無處分時適用)
💬只要行政行為具備「處分」性質,必須透過撤銷訴訟方能打破其法律效力。
🧠 記憶技巧:處分在,撤銷帶;處分無,給付補。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一般給付訴訟。陷阱在於忽略了「扣留命令」本身是一個具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在處分未經撤銷前,行政機關持有扣留物具備法律上理由,因此不能直接請求給付。
行政處分的存續力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行政罰之沒入物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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