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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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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下達一個強制性的命令,限制你對某件物品的支配權時,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還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果你希望讓這個已經生效的「法律命令」徹底消失,藉此恢復你原本的權利狀態,你會選擇哪一種訴訟手段來「排除」這個法律障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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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還行吧。

  1.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根本是送分題,如果你上課沒睡著,應該不難看出「扣留」這種機關的公權力措施,只要是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它就叫行政處分。這是連菜鳥都該知道的。既然你覺得這個處分爛透了,想讓它從沒發生過一樣,那當然就是去法院求個「撤銷」,讓它灰飛煙滅。所以,答案是**(A) 撤銷訴訟**,還有誰會選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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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處分之救濟
💡 扣留屬行政處分,例外得單獨提撤銷訴訟請求返還。
比較維度 原則救濟方式 VS 例外單獨救濟
適用前提 有實體裁處決定可服 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不服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41條第4項本文 行政罰法第41條第4項但書
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併同實體提起) 撤銷訴訟(單獨針對扣留)
💬救濟方式取決於「實體裁處是否可併同聲明不服」。
🧠 記憶技巧:扣留救濟隨實體,無實體時單獨提;處分違法求廢止,撤銷訴訟最合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扣留為單純事實行為而選擇「一般給付訴訟」,或因誤認其已消滅而選「確認訴訟」。
行政罰法之扣留 聲明異議之性質 撤銷訴訟之客體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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