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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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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具體的命令,強制限制了你對財產的處分權,若你想請求法院讓這個「已經生效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從世界上消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分類,哪一種訴訟的本質功能是專門用來「取消」或「否定」一個行政機關所做出的違法法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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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行政機關的「扣留」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我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且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時,最直接的救濟路徑就是要求法院「撤除」這個處分。依據《行政罰法》第 4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4 條,針對違法處分的排除,首選即為撤銷訴訟,以消滅該扣留命令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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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處分之訴訟救濟
💡 扣留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時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定的公法行為) 公法上之事實行為或契約關係
先行程序 通常須經過訴願或法定的異議程序 原則上無需經過訴願程序
本題適用原因 扣留處分為法律上限制,需撤銷效力 若無處分存在而拒不還物時始適用
💬只要涉及「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排除,皆應優先選擇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扣留即處分,救濟走撤銷;先聲明異議,後訴訟起跑。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一般給付訴訟」。注意:若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具有「處分性」,必須先透過撤銷訴訟排除其法律效力,不能直接要求給付。
行政罰法之聲明異議 撤銷訴訟併為結果除去請求 即時強制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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