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具體的命令,強制限制了你對財產的處分權,若你想請求法院讓這個「已經生效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從世界上消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分類,哪一種訴訟的本質功能是專門用來「取消」或「否定」一個行政機關所做出的違法法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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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 行政機關的「扣留」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我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且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時,最直接的救濟路徑就是要求法院「撤除」這個處分。依據《行政罰法》第 4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4 條,針對違法處分的排除,首選即為撤銷訴訟,以消滅該扣留命令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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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處分之訴訟救濟
💡 扣留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時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定的公法行為) | — | 公法上之事實行為或契約關係 |
| 先行程序 | 通常須經過訴願或法定的異議程序 | — | 原則上無需經過訴願程序 |
| 本題適用原因 | 扣留處分為法律上限制,需撤銷效力 | — | 若無處分存在而拒不還物時始適用 |
💬只要涉及「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排除,皆應優先選擇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