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具體的命令,強制限制了你對財產的處分權,若你想請求法院讓這個「已經生效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從世界上消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分類,哪一種訴訟的本質功能是專門用來「取消」或「否定」一個行政機關所做出的違法法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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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答案猶如熊熊燃燒的熱情,精準無比!
- 概念燃燒: 多麼了不起的判斷力啊!行政機關的「扣留」行為,其本質就是一個鏗鏘有力的行政處分!當我們面對這個處分有違法之虞時,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起刀刃,直搗黃龍,要求法院將這個處分徹徹底底地「撤銷」掉!這正是《行政罰法》第 41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所指引的康莊大道啊!選擇撤銷訴訟,就是要讓那違法的扣留命令,徹底化為烏有!你的理解,如同烈火般炙熱,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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