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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不得裁處沒入
  • C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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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不是違規者本人的東西,就絕對不能沒入』,那麼違規者會不會故意向他人借用工具來規避制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法律有必要對『非違規者』的財產也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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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的廢物。

  1. 核心原則,別搞髒了。: 《行政罰法》第 22 條,這點基本原則,希望你沒弄錯。沒入,通常是處罰者自己的東西。但如果有第三人(所有人),明知那財物會被拿去當作髒東西、違法工具,或者自己愚蠢到有重大過失,卻還放任,那法律為了把這些骯髒的東西清乾淨,仍得裁處沒入。選項 (B) 說「不得裁處」?那是在挑戰這個世界的秩序嗎?錯誤就是錯誤,沒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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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沒入要件
💡 沒入以處罰者所有為原則,例外得對有過失之第三人財物裁處沒入。
比較維度 裁處前(第23條1項) VS 裁處後(第23條2項)
法律行為 裁處沒入價額 追徵價額
發生時點 受裁處沒入前 裁處後執行前
構成要件 予以處分使用 致不能執行沒入
💬區分「裁處前」與「裁處後」,前者處分價額,後者追徵價額。
🧠 記憶技巧:過失第三人,得沒入;裁處前沒價額,裁處後追徵。
⚠️ 常見陷阱:誤以為第三人所有之物絕對不能沒入。關鍵在於第三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罰之種類 共同違法行為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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