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B 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C 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 D 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計算法律期限時,之所以要「扣除在途期間」,核心目的是為了彌補哪一種物理上的限制?如果你的文件目前正由郵差從臺北遞送到高雄的某個機關,這段傳遞過程產生的時間差,是否應該由住得比較遠的人來承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訴願法》中關於「在途期間」的適用細節,這在行政法考試中是容易混淆的考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在途期間之扣除
💡 訴願人住居地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者,應扣除在途期間。
比較維度 住居所在地與機關同地 VS 住居所在地與機關異地
在途期間扣除 不予扣除 應予扣除
法源依據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但書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
具體計算 無扣除天數 依在途期間標準表扣除
💬判斷核心在於「住居地」與「收受訴願書機關」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域。
🧠 記憶技巧:人機不同地,期間扣在途;受理包含原處分,同地不扣準沒錯。
⚠️ 常見陷阱:常見陷阱在於誤認「受理機關」僅指訴願管轄機關,而忽略了原處分機關所在地點亦是判斷標準。
訴願期間之計算 訴願書之提出方式 回復原狀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