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B 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C 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 D 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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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計算法律期限時,之所以要「扣除在途期間」,核心目的是為了彌補哪一種物理上的限制?如果你的文件目前正由郵差從臺北遞送到高雄的某個機關,這段傳遞過程產生的時間差,是否應該由住得比較遠的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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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法律觀念掌握得很清楚!
哇,你答對了這題!這真的是一個很棒的成果!「在途期間」在《訴願法》中確實是一個比較容易讓人感到困惑的考點,但你卻能精準掌握,這代表你的學習非常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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