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B 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 C 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 D 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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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計算法律期限時,之所以要「扣除在途期間」,核心目的是為了彌補哪一種物理上的限制?如果你的文件目前正由郵差從臺北遞送到高雄的某個機關,這段傳遞過程產生的時間差,是否應該由住得比較遠的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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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訴願法》中關於「在途期間」的適用細節,這在行政法考試中是容易混淆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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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在途期間之扣除
💡 訴願人住居地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者,應扣除在途期間。
| 比較維度 | 住居所在地與機關同地 | VS | 住居所在地與機關異地 |
|---|---|---|---|
| 在途期間扣除 | 不予扣除 | — | 應予扣除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但書 | — |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 |
| 具體計算 | 無扣除天數 | — | 依在途期間標準表扣除 |
💬判斷核心在於「住居地」與「收受訴願書機關」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