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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位處於臺北市之私立大學對大學生甲施以退學處分,甲不服,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 A 教育部
  • B 臺北市政府
  • C 行政院
  • D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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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私立組織受法律授權執行國家公權力時(例如決定學生的學籍),如果我們要尋找它的『上級監督單位』來處理申訴,我們應該依據該組織的『地理位置』來判斷,還是依據法律所規範的『業務專業主管機關』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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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私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性質上係屬依法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關於學生對該處分不服之救濟,依訴願法第10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由於大學教育之法定主管機關為中央之教育部,而非地方政府,因此私立大學(無論設立於何縣市)辦理學位授予及退學等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其原委託機關皆為教育部。故大學生甲對臺北市私立大學之退學處分不服時,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願之管轄應向原委託機關即教育部提起訴願,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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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題改成高中的話 就不是教育部了?
📝 私立大學處分訴願管轄
💡 私立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處分時,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比較維度 私立大學 (受託團體) VS 公立大學 (行政機關)
處分性質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機關之處分
訴願法源 訴願法第10條 訴願法第4條
訴願管轄 原委託機關(教育部) 上級機關(教育部)
💬兩者雖管轄機關皆為教育部,但適用之法條路徑(第10條 vs 第4條)不同。
🧠 記憶技巧:受託行使公權力,訴願找原委託(訴願法第10條)。
⚠️ 常見陷阱:易誤選私立大學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忽略私立大學主管機關為中央之教育部。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處分之定義 釋字第382號 大學自治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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