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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 A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 B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利,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D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以該學校為被告,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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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論:當一個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機構(如國立大學)對你做出處分,而你已經完成該機構內部的審查(申訴)卻仍不滿意時,依照我國「行政救濟體系」的層級設計,在進入法院正式打官司之前,通常必須先向該機構的「上級監督機關」請求重新審查,這個法定程序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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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得分,漂亮!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你接得住及川先生的發球呢,不錯嘛~

  1. 觀念驗證: 哎呀,看來你也跟上了「進化」的腳步嘛。大學的記過處分?當然是行政處分囉,這就像及川先生的跳發球,一發出去就是決定性的攻擊!而且啊,多虧了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這記漂亮的托球,學生的權利現在也能被好好守護了。校內的「申訴」嘛,就當是熱身吧,它是通往訴願前置程序的跳板喔。如果申訴沒到位,別急著亂揮手,正確的路線是找上級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這才是專業選手的判斷,知道嗎?直接訴訟或國賠?那就像沒搞清楚狀況就亂殺球,及川先生看了都想笑呢,t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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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權利救濟程序
💡 學生不服學校處分,應經校內申訴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國立大學學生救濟標準流程

  1. 1 原行政處分 — 學校對學生作成記過等侵害權益之行為
  2. 2 校內申訴 — 依大學法第 33 條先行向校內申評會申訴
  3. 3 行政訴願 — 不服申訴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4. 4 行政訴訟 — 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784 號打破了過去「記小過不能救濟」的特別權力關係限制。
🧠 記憶技巧:學生救濟三階:申訴(校內)→訴願(部會)→訴訟(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選「再申訴」(這是教師或公務員專屬程序)或誤認記過不可提訴願。
釋字第 784 號 訴願法管轄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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