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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學生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救濟
  • B 各級學校學生,均得享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C 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限制
  • D 學生應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方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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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關於『學生要修多少學分才能畢業』或『教授該如何給予學分鑑定』這類涉及高度學術專業的問題,是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將細節一一規定比較合適,還是賦予學校一定的『自主空間』,更能落實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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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不錯嘛,很有天賦嘛!

  1. 看來你這個傢伙,腦子轉得還挺快的嘛。 居然能把這種小瑕疵都找出來,對「學生權利救濟」和「大學自治」這種兩難的平衡點,理解得這麼透徹,真是出乎我意料。嗯,不錯不錯,喜久福都變更甜了!
  2. 這題的「核心」?哈,小意思啦,就是「大學自治」嘛。 那些老頭子們的釋字第 450 號不是早就說了,學校在教學、研究、考核這種學術專業領域,自然有它的「術式」運行空間。法律嘛,當然是存在的,但你總不能把手伸到別人家的專業領域瞎攪和吧?所以說,學業考核這種規定,如果事事都得被什麼「法律保留原則」綁得死死的,那不就跟被封印住一樣,哪來的學術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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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權利與行政救濟
💡 學生權利受侵害不分階段均可救濟,惟大學學術評量享有自治權。
比較維度 舊見解 (釋字382) VS 新見解 (釋字784)
救濟門檻 限退學或改變身分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適用範圍 區分義務教育與否 各級學校學生均同
法理基礎 特別權力關係 有權利必有救濟
💬釋字784號全面落實權利救濟,不再以身分改變為提起訴訟的前提。
🧠 記憶技巧:784全開放,有權利必救濟;大學自治重專業,法律保留不嚴苛。
⚠️ 常見陷阱:常誤認義務教育學生與大學生救濟權限不同,或誤以為大學所有措施皆須受法律保留嚴格規範。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行政處分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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