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大學依其自治規章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
- B 涉及限制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
- C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D 涉及平等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前提下,大學對於招收什麼樣的學生,是否擁有一種基於專業判斷的自主決定權?如果這種權力是憲法所保障的『自治權』,那麼當大學依法訂定入學標準時,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法外擴權』,還是『合法行使職權』呢?
大學自治與招生資格
💡 大學自治包含招生權,自訂入學條件於合理範圍內不違法律保留。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大學自治事項 |
|---|---|---|---|
| 法源依據 | 嚴格適用法律保留 | — | 大學自治規章即可 |
| 規範範疇 | 干涉人民自由權利 | — | 入學資格、學位授予 |
| 司法審查 | 全面法律適法性審查 | — | 尊重專業學術判斷 |
💬大學自治事項在憲法講學自由保障下,享有較一般行政更寬廣的規章訂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