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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大學依其自治規章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
  • B 涉及限制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
  • C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D 涉及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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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前提下,大學對於招收什麼樣的學生,是否擁有一種基於專業判斷的自主決定權?如果這種權力是憲法所保障的『自治權』,那麼當大學依法訂定入學標準時,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法外擴權』,還是『合法行使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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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與招生資格
💡 大學自治包含招生權,自訂入學條件於合理範圍內不違法律保留。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大學自治事項
法源依據 嚴格適用法律保留 大學自治規章即可
規範範疇 干涉人民自由權利 入學資格、學位授予
司法審查 全面法律適法性審查 尊重專業學術判斷
💬大學自治事項在憲法講學自由保障下,享有較一般行政更寬廣的規章訂定權。
🧠 記憶技巧:自治招生退學,合理即不違法。
⚠️ 常見陷阱:誤認凡限制受教權必屬法律保留事項,忽略大學自治在學術領域之規範權。
講學自由 受教權 層級化法律保留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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