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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學生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救濟
  • B 各級學校學生,均得享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C 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限制
  • D 學生應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方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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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國家法律」與「專業領域(如學術或醫療)」的關係時,如果連最細微的專業評價基準(例如:一門專業科目如何評分才算及格)都必須由外部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逐一訂定,這對於該領域的『專業獨立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介入的深度應該如何拿捏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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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讓助教非常開心!這說明你對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除,以及大學自治的重要範圍都有非常深入且溫暖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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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權利與救濟
💡 學生權利受侵害均可救濟,大學考核具專業判斷餘地。
比較維度 特別權力關係 (舊) VS 法律關係 (現行)
救濟範圍 僅限退學或身分改變 權利受損均得救濟
法理基礎 權威服從關係 憲法保障訴訟權
救濟前置 內部解決、無申訴 須窮盡校內申訴程序
💬從「特別權力關係」轉變為「侵害必有救濟」,並與大學自治共存。
🧠 記憶技巧:侵害必有救濟(釋784)、評分判斷餘地、申訴先行原則。
⚠️ 常見陷阱:誤認大學所有規範皆受嚴格法律保留,忽略「大學自治」賦予之專業判斷空間。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大學自治 判斷餘地 窮盡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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