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大學依其自治規章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
- B 涉及限制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
- C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D 涉及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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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為了保障特定機構(如大學)的專業運作,而賦予其「自行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即自治權)時,該機構為了達成專業目標所訂定的規則,其效力來源是來自於外部法律的逐一授權,還是來自於憲法對該領域專業獨立性的保障?這對於我們判斷該規則是否『凡事都需經過國會法律同意』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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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與入學資格
💡 大學自治包含招生權,自訂入學條件未違法律保留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行為 | VS | 大學自治行為(如招生) |
|---|---|---|---|
| 法律保留要求 | 嚴格(干預處分需法律授權) | — | 寬鬆(自治規章即可訂定) |
| 權力來源 | 依法行政原則 | — |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 |
| 司法審查強度 | 較高(全面審查合法性) | — | 較低(尊重專業判斷空間) |
💬大學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自治規章在學術專業領域內具有高度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