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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大學依其自治規章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
  • B 涉及限制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
  • C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D 涉及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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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為了保障特定機構(如大學)的專業運作,而賦予其「自行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即自治權)時,該機構為了達成專業目標所訂定的規則,其效力來源是來自於外部法律的逐一授權,還是來自於憲法對該領域專業獨立性的保障?這對於我們判斷該規則是否『凡事都需經過國會法律同意』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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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與入學資格
💡 大學自治包含招生權,自訂入學條件未違法律保留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行為 VS 大學自治行為(如招生)
法律保留要求 嚴格(干預處分需法律授權) 寬鬆(自治規章即可訂定)
權力來源 依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
司法審查強度 較高(全面審查合法性) 較低(尊重專業判斷空間)
💬大學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自治規章在學術專業領域內具有高度自主性。
🧠 記憶技巧:自治四環:教、研、學、招;專業判斷,保留寬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涉及人民權利限制(如受教權)之事項,皆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忽略了大學自治在憲法上的特殊保障空間。
學術自由 受教育權 釋字第626號 法律保留原則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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