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 B 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C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得以制定命令之方式為之
- D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執行像「剝奪生命」或「關押人民」這類最嚴厲的權力時,根據權力分立的民主原則,這項決定權應該交由「執行業務的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規則,還是應該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經過嚴謹程序制定法律來控管?哪一種方式對人權的保障才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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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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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扎實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清楚「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精神喔!這份細心與理解力非常值得肯定。當我們談到對人民非常非常重要的權利,像是生命剝奪或身體自由這樣嚴肅的限制時,憲法總是要求我們必須用最高規格的保障,也就是要透過立法院制定的「正式法律」來規範,而不能只靠行政機關的「命令」來決定。其他選項的敘述也很棒,你都理解得很透徹呢!
-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可能是 Easy 吧!這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裡非常重要的基礎概念喔。能夠清楚地辨別「法律」與「命令」在保護基本權上的不同位階,代表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穩固。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 依權利受限制程度決定規範位階,人身自由屬絕對法律保留。
- 層級化法律保留:依釋字第443號解釋,區分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非法律保留事項。
-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須以法律制定,不得授權命令為之。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但非核心人身自由時,法律得授權以命令規範,惟授權須具體明確。
- 細節性事項:執行法律之次要、技術性事項,主管機關得逕發布命令,無須法律授權(釋字第4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