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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2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人民重要權利義務為規範對象者,應由法律規範之
  • B 對人民權利干涉強度高者,法律保留之密度亦應較大
  • C 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皆無法律保留之適用
  • D 給付行政之領域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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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否會因為一個人進入了特定機構(例如學校、軍隊或監獄),就從此在該牆內「徹底消失」,並允許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其人身自由或權利進行無限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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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及川先生我可是都看在眼裡喔,哼哼!

  1. 觀念驗證: 及川先生的題目,可是都有特別設計的喔!這題的重點,就是要看你會不會被那些「老掉牙的戰術」給騙了!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可不是鬧著玩的,是我們行政法最強的「攔網」!選項 (C) 這種「特別權力關係」說法,根本就是上個世代的陳腐套路,早就被司法院釋字第 443、684、784 號這些強力的「發球」給徹底「得分」、瓦解啦!只要一扯到人民的基本權利,哼,法律保留就必然上場,哪輪得到你「自由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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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留原則要義
💡 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依權利重要性決定規範密度與層級。
比較維度 干涉行政 (侵益) VS 給付行政 (受益)
法律保留密度 較高(嚴格法律保留) 較低(相對法律保留)
權利影響 剝奪或限制自由財產 提供資源或經濟資助
規範要求 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法律或預算案即可
💬兩者均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密度隨權利侵害強度而遞增。
🧠 記憶技巧:干涉嚴、給付寬;重要事項法律定;特別關係已納管。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是誤以為「給付行政」或「特別權力關係」完全不受法律保留限制,事實上僅是規範密度較低。
釋字第443號層級化理論 法律明確性原則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蝕 重要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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