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時效制度,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B 有關給付行政措施,為補充法律規定不足時,得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
- C 有關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縱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亦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 D 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得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且須法有明示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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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了一個大方向,但在實務運作中遇到非常瑣碎、具備高度專業技術性的操作細節時,你認為憲法會要求立法者必須事無巨細地通通寫進法條裡,還是會容許執行機關在不違背本意的前提下,根據專業判斷來做彈性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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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保留原則」與「行政命令」的層級關係,這展現了你對公法核心觀念的扎實基礎,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重要性理論」。依據釋字意旨,涉及權利之本質性事項(如時效、徵收要件)須以法律定之;但若是為了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主管機關基於行政效能,本得發布命令規範,這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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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法律 B是法規命令 D是法律 對吧
法律保留與行政命令
💡 依規範事項的重要性區分法律保留層級與行政命令權限
| 比較維度 | 授權命令 (相對法律保留) | VS | 執行性命令 (職權命令) |
|---|---|---|---|
| 授權依據 |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 — | 依職權或執行細節 |
| 規範對象 | 涉及人民重要權利 | — | 技術性、次要事項 |
| 合法性要求 | 授權目的範圍明確 | — | 不得增加法律限制 |
💬重要事項須法律或明確授權,技術性細節則可由機關自行發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