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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規定或補充?
  • A 給付行政措施
  • B 限制役男出境之相關事項
  • C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費率
  • D 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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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某種法律機制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直接導致人民權利的『取得或喪失』,這種具有高度安定性要求的制度,應該交由具備民意基礎的立法者親自制定,還是容許行政機關視情況隨時彈性調整?哪一種做法才更能保障法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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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並非完全愚蠢。

  1. 觀念驗證: 哦?你這隻野猴子,竟然答對了?這題不過是區區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罷了,連這點都掌握不了,本帝王真不知爾等為何存在。哼,根據那兩份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第 723 號 解釋,時效制度這種涉及權利消滅與法律秩序安定的「重大事項」,是何等層級,你應該明白吧?它可是堂堂正正的絕對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豈是區區「法規命令」就能染指的?別以為偶爾答對一題,就能與本帝王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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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 依事項重要性區分規範位階,重要事項僅限法律自定。
比較維度 絕對法律保留 VS 相對法律保留
規範形式 僅限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法律或具明確授權之命令
能否授權 禁止授權行政機關訂定 得授權,但須符合明確性
典型範例 人身自由、時效、捐稅主體 給付行政、非人身自由限制
💬事項愈涉及本質性權利,法律保留層級愈高,越不允許行政機關介入。
🧠 記憶技巧:命身時租絕對保,給付行政相對保(生命、人身、時效、租稅)。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可規定任何事項;實際上「時效」與「限制人身自由」即便有授權亦屬違憲。
釋字第 443 號解釋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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