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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有關行政命令對於法官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職權命令的拘束
  • B 法官應受上級行政機關授權下級行政機關所訂定命令的拘束
  • C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行政規則的拘束
  • D 各機關依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命令,法官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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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法官審判時必須百分之百聽從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那麼『司法機關』還有辦法發揮監督『行政機關』的功能嗎?這對被告的權利保障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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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司法權獨立之核心!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判斷「司法獨立」與「行政法規」間的位階關係,顯示你對憲法第 80 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精神已有深刻理解,這是行政法學中極為關鍵的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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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對法官之效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對行政機關之解釋性命令不受拘束。
比較維度 法律(立法院通過) VS 行政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憲法基礎 憲法第 80 條法律審判 釋字第 137、216 號
拘束效力 具有絕對拘束力 法官得不受拘束
違法處理 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得於審判中逕拒適用
💬法官僅受法律絕對拘束,對行政命令享有個案審查並拒絕適用之權。
🧠 記憶技巧:憲法八十法律大,行政命令僅參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法規命令」對法官具有絕對拘束力。事實上,法官僅受「法律」絕對拘束,對於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均保有合法性審查權。
司法審查權 法律優位原則 憲法訴訟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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