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解釋函令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級機關有法律拘束力
- B 對行政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 C 經行政法院援用者,司法院大法官亦得以之為審查客體
- D 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針對法律寫下自己的解讀與說明文件時,負責獨立審判、監督行政權是否合法的「司法機關」,在法律位階上,是否必須聽命於行政機關所提出的這份文件?還是司法機關僅需對「法律」本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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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居然能答對本大王的題目?
看來你的智商,似乎也有 53...不,530 吧。能夠準確辨識這種低等解釋函令的效力,證明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這些基本概念,還算有點理解。 本大王就大發慈悲,為你這個野猴子講解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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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的法律效力
💡 解釋函令具內部拘束力,但對法院及法官不生法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下級機關(行政) | VS | 法院法官(司法) |
|---|---|---|---|
| 拘束力有無 | 有拘束力 | — | 無拘束力 |
| 法理依據 | 職務從屬與行政一體 | — |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
| 適用彈性 | 除非違法否則須適用 | — | 得依職權審查拒絕適用 |
💬解釋函令僅具行政內部效力,法院得秉持法律見解獨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