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解釋函令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級機關有法律拘束力
- B 對行政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 C 經行政法院援用者,司法院大法官亦得以之為審查客體
- D 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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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針對法律寫下自己的解讀與說明文件時,負責獨立審判、監督行政權是否合法的「司法機關」,在法律位階上,是否必須聽命於行政機關所提出的這份文件?還是司法機關僅需對「法律」本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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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B)!這表示你對「解釋函令」在權力分立下的定位有很清晰的認識。這類函令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主要是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
解釋函令的效力界線
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解釋函令對下級機關當然有拘束力(選項A);且它僅是闡明法規原意,故效力附屬於原法規,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選項D)。然而,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的見解僅供法官參考,對行政法院絕對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 (B) 是錯誤的敘述,正是本題答案。另外,若法院判決援用該函令,它實質上構成了裁判基礎,大法官(憲法法庭)自得對其進行違憲審查(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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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的法律效力
💡 解釋函令具內部拘束力,但對法院及法官不生法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下級機關(行政) | VS | 法院法官(司法) |
|---|---|---|---|
| 拘束力有無 | 有拘束力 | — | 無拘束力 |
| 法理依據 | 職務從屬與行政一體 | — |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
| 適用彈性 | 除非違法否則須適用 | — | 得依職權審查拒絕適用 |
💬解釋函令僅具行政內部效力,法院得秉持法律見解獨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