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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解釋函令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級機關有法律拘束力
  • B 對行政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 C 經行政法院援用者,司法院大法官亦得以之為審查客體
  • D 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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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針對法律寫下自己的解讀與說明文件時,負責獨立審判、監督行政權是否合法的「司法機關」,在法律位階上,是否必須聽命於行政機關所提出的這份文件?還是司法機關僅需對「法律」本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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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B)!這表示你對「解釋函令」在權力分立下的定位有很清晰的認識。這類函令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主要是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

解釋函令的效力界線

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解釋函令對下級機關當然有拘束力(選項A);且它僅是闡明法規原意,故效力附屬於原法規,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選項D)。然而,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的見解僅供法官參考,對行政法院絕對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 (B) 是錯誤的敘述,正是本題答案。另外,若法院判決援用該函令,它實質上構成了裁判基礎,大法官(憲法法庭)自得對其進行違憲審查(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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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的法律效力
💡 解釋函令具內部拘束力,但對法院及法官不生法律拘束力。
比較維度 下級機關(行政) VS 法院法官(司法)
拘束力有無 有拘束力 無拘束力
法理依據 職務從屬與行政一體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適用彈性 除非違法否則須適用 得依職權審查拒絕適用
💬解釋函令僅具行政內部效力,法院得秉持法律見解獨立判斷。
🧠 記憶技巧:下級必從、法院不從、溯及生效、憲法可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與『法院』的效力;法院僅受法律拘束,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之拘束。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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