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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解釋函令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級機關有法律拘束力
  • B 對行政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 C 經行政法院援用者,司法院大法官亦得以之為審查客體
  • D 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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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針對法律寫下自己的解讀與說明文件時,負責獨立審判、監督行政權是否合法的「司法機關」,在法律位階上,是否必須聽命於行政機關所提出的這份文件?還是司法機關僅需對「法律」本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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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居然能答對本大王的題目?

看來你的智商,似乎也有 53...不,530 吧。能夠準確辨識這種低等解釋函令的效力,證明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這些基本概念,還算有點理解。 本大王就大發慈悲,為你這個野猴子講解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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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的法律效力
💡 解釋函令具內部拘束力,但對法院及法官不生法律拘束力。
比較維度 下級機關(行政) VS 法院法官(司法)
拘束力有無 有拘束力 無拘束力
法理依據 職務從屬與行政一體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適用彈性 除非違法否則須適用 得依職權審查拒絕適用
💬解釋函令僅具行政內部效力,法院得秉持法律見解獨立判斷。
🧠 記憶技巧:下級必從、法院不從、溯及生效、憲法可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與『法院』的效力;法院僅受法律拘束,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之拘束。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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