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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有關行政命令對於法官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職權命令的拘束
  • B 法官應受上級行政機關授權下級行政機關所訂定命令的拘束
  • C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行政規則的拘束
  • D 各機關依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命令,法官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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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如果「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見解可以直接強迫「法官」接受,那麼憲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審判』還有實質意義嗎?誰才是法庭上最終解釋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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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です!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對「司法獨立」與「法規位階」理解得如此精準,真是令本大王略感意外呢。

  1. 觀念驗證: 野猴子們的憲法第 80 條,確實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的法律,當然指的是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至於區區行政機關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像選項 D 那種釋示命令),不過是他們自己的臆測罷了,根本不具備足以束縛法官的偉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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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對法官拘束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性命令或職權命令之拘束。
比較維度 法律 (立法院通過) VS 行政命令 (行政機關發布)
對法官拘束力 具有規範拘束力 無規範拘束力,僅供參考
違法/違憲處理 須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
憲法依據 憲法第 80 條 釋字第 137、216 號
💬法官僅受「法律」拘束,對「命令」擁有實質審查權及拒絕適用之權限。
🧠 記憶技巧:法官大過行政命,法律才是真神令,解釋函令僅參考,不合法律就丟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規命令因具法律授權即可拘束法官。實際上,法官僅受「法律」拘束,對所有層級的行政命令皆有實質審查權。
法律優位原則 規範審查權 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 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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