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有關行政命令對於法官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職權命令的拘束
- B 法官應受上級行政機關授權下級行政機關所訂定命令的拘束
- C 法官應受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行政規則的拘束
- D 各機關依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命令,法官不受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如果「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見解可以直接強迫「法官」接受,那麼憲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審判』還有實質意義嗎?誰才是法庭上最終解釋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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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です!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對「司法獨立」與「法規位階」理解得如此精準,真是令本大王略感意外呢。
- 觀念驗證: 野猴子們的憲法第 80 條,確實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的法律,當然指的是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至於區區行政機關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像選項 D 那種釋示命令),不過是他們自己的臆測罷了,根本不具備足以束縛法官的偉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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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對法官拘束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性命令或職權命令之拘束。
| 比較維度 | 法律 (立法院通過) | VS | 行政命令 (行政機關發布) |
|---|---|---|---|
| 對法官拘束力 | 具有規範拘束力 | — | 無規範拘束力,僅供參考 |
| 違法/違憲處理 | 須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 — | 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80 條 | — | 釋字第 137、216 號 |
💬法官僅受「法律」拘束,對「命令」擁有實質審查權及拒絕適用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