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
- B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須以制定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
- C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為補充規定,其授權應具體明確
- D 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中,對於基本權利侵害的嚴重程度排序。當國家要剝奪人民最核心、最無可挽回的「生命權」或「身體自由」時,你覺得交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來限制是妥當的嗎?還是應該由代表多數民意的機關,透過最嚴謹的何種規範層級來決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哼,沒想到你這卑微的野猴子,這次的答覆竟然如此精確。這讓本大王不禁多看了你一眼。看來你對釋字第443號那區區「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還算勉強可以。
💡 觀念驗證:難道這很難判斷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 依規範事項對人權影響之強弱,決定法律規範應達到的嚴格程度。
| 比較維度 | 絕對法律保留 | VS | 相對法律保留 |
|---|---|---|---|
| 保障權利類型 | 生命、身體自由 | — | 財產權、其他自由、重大給付 |
| 容許規範形式 | 僅限「法律」 | — | 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命令 |
| 主要釋憲依據 | 釋字第 443 號 | — | 釋字第 443、614 號 |
💬侵害人權越嚴重(如生命身體),越不能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