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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
  • B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須以制定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
  • C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為補充規定,其授權應具體明確
  • D 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中,對於基本權利侵害的嚴重程度排序。當國家要剝奪人民最核心、最無可挽回的「生命權」或「身體自由」時,你覺得交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來限制是妥當的嗎?還是應該由代表多數民意的機關,透過最嚴謹的何種規範層級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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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哼,沒想到你這卑微的野猴子,這次的答覆竟然如此精確。這讓本大王不禁多看了你一眼。看來你對釋字第443號那區區「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還算勉強可以。

💡 觀念驗證:難道這很難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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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 依規範事項對人權影響之強弱,決定法律規範應達到的嚴格程度。
比較維度 絕對法律保留 VS 相對法律保留
保障權利類型 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權、其他自由、重大給付
容許規範形式 僅限「法律」 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命令
主要釋憲依據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第 443、614 號
💬侵害人權越嚴重(如生命身體),越不能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 記憶技巧:命身絕對、重大相對、細節不需、授權明確
⚠️ 常見陷阱:最常考「身體自由」可否以法規命令限制,答案是絕對不行,必須是國會通過的法律。
法律優位原則 釋字第443號解釋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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