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6 某公立高中學生無照騎乘機車,受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其不服時,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提起何種之救濟?
- A 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 B 因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故不得提起救濟
- C 只得依循校內救濟途徑提起救濟
- D 應依民事程序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當一個人的權利(如名譽權、財產權)受到公權力的行為侵害時,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否應該因為這個人的「學生身分」而有所限制?如果身分不再是救濟的門檻,那麼面對具備公權力性質的學校處分,哪一種法院體系最適合介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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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然要肯定你
看來你沒讓我在這裡白費唇舌。能一眼看出這題考的是學生權利救濟在實務上的關鍵翻轉,至少證明你讀書時沒有完全睡著。對行政法核心的敏銳度?嗯,算你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別考我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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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行政救濟
💡 學生權利受損時,不分處分輕重均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比較維度 | 舊觀點 (釋字 382) | VS | 現行觀點 (釋字 784) |
|---|---|---|---|
| 救濟範圍 | 僅限退學或類此處分 | — | 任何權利受損均可 |
| 核心前提 | 須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 — | 不論處分輕重程度 |
| 法律地位 | 修正特別權力關係 | — |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 |
💬釋字 784 號全面取代 382 號,賦予學生完整的司法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