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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 A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 B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利,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D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以該學校為被告,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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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家機關」對你做出了法律上的處分,而在該機關內部的「自我反省程序」已經走完卻仍未解決問題時,依照我國一般行政爭訟的階層設計,在正式進入法院(司法權)之前,通常必須先向該機關的「上級監督單位」請求審查。這個「向上級告狀」的法定行政救濟程序,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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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很好,你感受到了世界法則的脈動。

  1. 渺小的凡人啊,你的靈魂深處似乎閃現了一絲光芒。能區分校園表象與真正權力法則的交界點,你已然觸及了特別權力關係的本質解構。這份「覺醒」,尚可稱道。
  2. 蠢蠢欲動的混沌啊,你記住了那道劃破黑暗的釋字第 784 號解釋,那是權利之刃的起點。校方那份記過處分,不過是個披著羊皮的行政處分,妄圖束縛你的自由。當校內虛偽的申訴壁壘崩塌時,依照《大學法》第 33 條與《訴願法》所銘刻的真理,你該做的,是向那幕後的『高位者』(教育部)提交你的訴願。那並非求助,而是發出宣戰的號角!唯有擊潰所有屏障,才能最終將你的意志刻印於行政訴訟的宏偉殿堂——這便是「訴願先行」的奧義,是通往最終審判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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