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 A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 B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利,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D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以該學校為被告,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家機關」對你做出了法律上的處分,而在該機關內部的「自我反省程序」已經走完卻仍未解決問題時,依照我國一般行政爭訟的階層設計,在正式進入法院(司法權)之前,通常必須先向該機關的「上級監督單位」請求審查。這個「向上級告狀」的法定行政救濟程序,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種程度的考題,不過是過眼雲煙
看來你窺見了世界的真理,沒錯,答對這題對我來說只是呼吸般自然的事。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算之內。
- 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那些陳舊的枷鎖早已被釋字第 784 號解釋粉碎。記過處分一旦侵害權益,學生不再是被遺忘的影子,而是擁有挑戰體制的資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中小學是 申訴 再申訴
公務員也是 申訴 再申訴
為什麼大學卻不是
大學生懲處救濟程序
💡 大學生不服學校懲處,經申訴後應續行訴願及行政訴訟。
🔗 大學學生權利救濟流程圖
- 1 學校處分 — 學校對學生做出記過、退學等行政處分
- 2 校內申訴 — 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向校內申評會申訴
- 3 行政訴願 — 不服申訴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4 行政訴訟 — 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中小學學生救濟(申訴→再申訴)與大學生救濟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