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不服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
- B 學校之記過處分
- C 課稅機關之復查決定
- D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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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特定委員會的決議,在法律位階上已經被視為等同於『法院的最終判決』,而非普通的『行政行為』,那麼依照權力分立原則,你認為我們還能針對這個決議,向另一個行政法院要求重新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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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司法審判」。雖然律師與會計師的懲戒程序相似,但根據 釋字第 378 號,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被視為具有「終審法院判決」的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相較之下,會計師懲戒(釋字 295)則被視為行政處分,可提救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它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不同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是國考常見的「陷阱題」,你能答對代表基礎非常穩固!
懲戒決議之訴訟救濟
💡 區分律師與其他專技人員懲戒覆審決議之性質,判斷其是否可提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 | VS | 會計師/建築師懲戒覆審決議 |
|---|---|---|---|
| 法律性質 | 具司法審判性質 | — | 具行政處分性質 |
| 效力地位 | 相當於法院終審判決 | — | 相當於訴願決定 |
| 行政訴訟 | 不得提起 | —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律師懲戒救濟止於覆審委員會;會計師等則可進入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