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意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避免處分機關之違誤,造成未諳法律之人民,其訴訟權未獲確實保障
- B 以法律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設有期間之限制為前提,所為救濟期間之寬限
- C 此規定亦適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提起
- D 旨在對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未能依法律規定時限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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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自始、絕對無效』,人民在主張它無效時,通常會有時間上的限制嗎?如果一項救濟手段本身就沒有『截止日期』,那麼我們還需要法律特別規定『教示錯誤時,延長為一年內提起』這種補救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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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這條規定的「一年寬限期」是為了補救處分機關的教示錯誤,前提是該救濟原本有法定期間限制(如訴願或撤銷訴訟)。然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在法理上,因為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人民隨時可主張,法律並未對其設定救濟期間。既然沒有期間限制,自然就沒有「遲誤期間」或「視為法定期間內提起」的適用空間,因此 (C) 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不只考法條文字,更考驗你是否能分辨「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在時間程序上的本質差異,具有高度的鑑別度!
行政處分之教示錯誤
💡 教示錯誤致救濟遲誤者,期間延長至一年,但不適用無期限訴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訴願 | VS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
| 救濟期間限制 | 有(通常為30日) | — | 無限制(隨時提起) |
| 教示錯誤效果 | 適用延長至1年之規定 | — | 不適用(因無期間可誤)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6條 |
💬只有具備法定救濟期間的程序,才需透過行程法第98條進行權利寬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