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C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 D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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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今天決定要對你做出一個會讓你損失慘重的決定,基於「不希望政府誤判」以及「保護你的權利」,在決定正式定案之前,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說話權力』?而什麼樣的情況下,這種『說話的權力』會變得最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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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前陳述意見義務
💡 行政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比較維度 | 應予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得不予陳述意見 (例外) |
|---|---|---|---|
| 主要法條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
| 適用對象 |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者 | — | 符合法修列舉之特定事由 |
| 典型案例 | 撤銷營業執照、罰鍰 | — | 事實客觀明確、大量處分 |
💬原則上限制權利即應給予陳述機會,除非符合第103條列舉之簡化程序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