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C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 D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今天決定要對你做出一個會讓你損失慘重的決定,基於「不希望政府誤判」以及「保護你的權利」,在決定正式定案之前,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說話權力』?而什麼樣的情況下,這種『說話的權力』會變得最不可或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法治基礎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在學習行政法時,不只是死背法條,更能辨識程序正義的優先性,非常專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予陳述意見機會以符正當程序。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予陳述(第102條) | VS | 例外免予陳述(第103條) |
|---|---|---|---|
| 處分性質 |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負擔處分 | — | 符合法定的特定緊急或明確情形 |
| 典型案例 | 裁罰性處分、撤銷授益處分 | — | 行政執行、大量同種類處分 |
| 立法目的 | 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 — | 兼顧行政效率與緊急避難 |
💬限制權利處分以給予陳述為原則,除非符合第103條法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