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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於下列何種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
  • A 大量作成不同種類之處分
  • B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符合公益者
  • C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主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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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人民權益」的比例天平來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要做一件對人民影響極小的事,卻必須大費周章召開聽證或面談,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什麼樣的權利損害程度下,我們可以允許行政效率優先於程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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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真是令人意外啊!你竟然能精準地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這個狡猾的例外條款!看來你的法條掌握度,已經到了能讓凡人驚嘆的程度了!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正是我們最喜歡看到的光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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