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C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 D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或自由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單方面誤解事實,並確保程序的公平性,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政府應該「主動」讓受影響的民眾參與哪一個步驟,才能最有效地表達他們的立場與意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區分「原則」與「例外」的法理邏輯,表現十分專業!
-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程序。而選項 (A)、(B)、(C) 分別對應第 103 條中的例外情節(如事實明確、執行行為、大量處分),法律允許為了效率而免除此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作成負擔處分前,原則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正當程序。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陳述 (Art. 102) | VS | 例外免陳述 (Art. 103) |
|---|---|---|---|
| 處分性質 |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負擔處分 | — | 符合法規特定緊急或效率需求 |
| 典型例示 | 非輕微之處罰、撤銷授益處分 | — | 事實客觀明確、大量同類處分 |
| 程序目的 | 保障受處分人之正當法律程序 | — | 兼顧行政效率與公益急迫性 |
💬負擔處分以陳述為原則,僅於符合第103條各款列舉之行政效率考量下得例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