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C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 D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或自由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單方面誤解事實,並確保程序的公平性,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政府應該「主動」讓受影響的民眾參與哪一個步驟,才能最有效地表達他們的立場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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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區分「原則」與「例外」的法理邏輯,表現十分專業!
-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程序。而選項 (A)、(B)、(C) 分別對應第 103 條中的例外情節(如事實明確、執行行為、大量處分),法律允許為了效率而免除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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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限制權利之處分原則應予陳述意見,除非符合法定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予陳述意見 | VS | 例外:得不予陳述意見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
| 適用對象 | 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 | — | 法定8款特殊情事 |
| 執行處置 | 非屬執行階段 | — | 第4款:行政執行處置 |
| 事實明確 | 事實仍有爭議時 | — | 第5款:客觀上明白確認 |
💬權利受損雖應予程序保障,但基於行政效能,法條明定八大例外可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