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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C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 D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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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或自由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單方面誤解事實,並確保程序的公平性,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政府應該「主動」讓受影響的民眾參與哪一個步驟,才能最有效地表達他們的立場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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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區分「原則」與「例外」的法理邏輯,表現十分專業!
  2.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程序。而選項 (A)、(B)、(C) 分別對應第 103 條中的例外情節(如事實明確、執行行為、大量處分),法律允許為了效率而免除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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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作成負擔處分前,原則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正當程序。
比較維度 原則應陳述 (Art. 102) VS 例外免陳述 (Art. 103)
處分性質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負擔處分 符合法規特定緊急或效率需求
典型例示 非輕微之處罰、撤銷授益處分 事實客觀明確、大量同類處分
程序目的 保障受處分人之正當法律程序 兼顧行政效率與公益急迫性
💬負擔處分以陳述為原則,僅於符合第103條各款列舉之行政效率考量下得例外免除。
🧠 記憶技巧:負擔處分要陳述,排除一零三,事實明確效率先。
⚠️ 常見陷阱:混淆「原則應陳述」與「例外免陳述」之情形,常將第103條的例外視為必須陳述的要件。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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