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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 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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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中之所以允許「免除陳述意見」,通常是為了處理『客觀環境上的限制』(例如時間、公益或重複勞作)。現在請你比較:『行為人過去的違規紀錄』與『行政機關現在面臨的辦理時限』,哪一種情形會導致機關在『物理上或法律上』真的無法等當事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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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正當法律程序!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中關於「陳述意見」之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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