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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 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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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中之所以允許「免除陳述意見」,通常是為了處理『客觀環境上的限制』(例如時間、公益或重複勞作)。現在請你比較:『行為人過去的違規紀錄』與『行政機關現在面臨的辦理時限』,哪一種情形會導致機關在『物理上或法律上』真的無法等當事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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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中關於「陳述意見」之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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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陳述意見例外
💡 行政裁罰前原則應予陳述意見,僅於法定特殊情事下得省略。
  • 依行政罰法第42條,裁處前原則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
  • 例外包含: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者。
  • 例外包含:情況急迫有害公益、受法定期間限制或事實客觀明確。
  • 「行為人多次違規」並非省略陳述意見之法定事由。
🧠 記憶技巧:五字訣:已、急、公、時、明(已聽、急迫、公益、時限、明確)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違規次數(累犯)」或「行為人身分」視為省略陳述意見的法定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罰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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