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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因違反環保法規,對工廠開立罰單
  • B 廢止加油站之設立許可
  • C 撤銷餐廳之營業許可
  • D 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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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面對成千上萬件性質完全相同、且純粹依據法定標準計算出的行政行為時(例如每年的例行性稅課),若法律堅持在每一份文件寄出前,都必須邀請當事人來當面說明,這對政府運作效率與社會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追求「程序公正」與「行政效能」之間,通常會如何進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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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第 103 條列舉了數種例外情形,其中第 7 款明定:「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選項 (D) 之稅單即屬於透過自動化設備大量印製之處分,基於行政效率成本考量,法律特許免除此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法條題,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裁量處分」與「自動化大量處分」在正當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差異。
📝 不予陳述意見之例外
💡 作成負擔處分原則應給予陳述機會,但符合法定例外情事者除外。
比較維度 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 VS 例外: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適用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處分性質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 特定法定情事之處分
典型案例 撤銷餐廳營業許可 大量電腦印製稅單
核心理由 保障相對人程序正義 行政效率與客觀明確性
💬程序正義要求聽取意見,但在行政效率、緊急或證據明確時可免除。
🧠 記憶技巧:陳述意見口訣:大量、緊急、客觀、聽證、考績、兵役、專技、裁量。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所有「罰單」皆須給予陳述意見,忽略大量作成之稅單或罰鍰處分為法定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負擔性行政處分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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