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因違反環保法規,對工廠開立罰單
- B 廢止加油站之設立許可
- C 撤銷餐廳之營業許可
- D 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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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面對成千上萬件性質完全相同、且純粹依據法定標準計算出的行政行為時(例如每年的例行性稅課),若法律堅持在每一份文件寄出前,都必須邀請當事人來當面說明,這對政府運作效率與社會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追求「程序公正」與「行政效能」之間,通常會如何進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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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第 103 條列舉了數種例外情形,其中第 7 款明定:「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選項 (D) 之稅單即屬於透過自動化設備大量印製之處分,基於行政效率與成本考量,法律特許免除此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法條題,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裁量處分」與「自動化大量處分」在正當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