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陳情事由?
- A 人民對於民意機關立法行為違失之舉發
- B 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 C 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
- D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這部法律的名稱——《行政程序法》。它所規範的核心「主體」是政府的哪一個權力分支?如果某個行為主體是「民意代表或立法機關」,在法律邏輯上,它還會屬於這部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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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讓本師失望。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還勉強算有點概念。
- 觀念解析: 這題根本在考你的《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有沒有讀熟。陳情?哈,可不是隨便什麼事都能陳情的。人民的陳情,明文規定只適用於「行政權」的範圍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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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陳情要件
💡 行政程序法之陳情僅限於行政事項,不包含立法行為之舉發。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之陳情 | VS | 請願法之請願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 — | 請願法、憲法第 16 條 |
| 受理對象 | 各主管行政機關 | — | 民意機關或主管官署 |
| 事項範圍 | 行政興革、查詢、舉發、維護 | — | 法律之興廢、政策之建議 |
💬陳情專指行政事務與法令查詢;請願層次較高且可涉及法律興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