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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陳情事由?
  • A 人民對於民意機關立法行為違失之舉發
  • B 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 C 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
  • D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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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這部法律的名稱——《行政程序法》。它所規範的核心「主體」是政府的哪一個權力分支?如果某個行為主體是「民意代表或立法機關」,在法律邏輯上,它還會屬於這部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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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讓本師失望。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還勉強算有點概念。

  1. 觀念解析: 這題根本在考你的《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有沒有讀熟。陳情?哈,可不是隨便什麼事都能陳情的。人民的陳情,明文規定只適用於「行政權」的範圍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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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陳情要件
💡 行政程序法之陳情僅限於行政事項,不包含立法行為之舉發。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之陳情 VS 請願法之請願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請願法、憲法第 16 條
受理對象 各主管行政機關 民意機關或主管官署
事項範圍 行政興革、查詢、舉發、維護 法律之興廢、政策之建議
💬陳情專指行政事務與法令查詢;請願層次較高且可涉及法律興廢。
🧠 記憶技巧:陳情四口訣:興(興革)、查(查詢)、舉(舉發)、維(維護)。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向民意機關請求(請願)」與「向行政機關陳述(陳情)」之法源與對象混淆。
請願法 訴願與陳情之區別 行政程序法第 168 至 1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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