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迴避?
- A 公務員之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之申請迴避
- C 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 D 申請法院強制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階段,法律主要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如何確保公平,還是引入『外部司法體系』來干預正在處理中的個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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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也值得我花時間?
“恭喜”你,總算辨別出什麼東西不屬於這裡。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程序公正與廉正要求的制度,至少勉強達到了不犯低級錯誤的程度。好,來吧,我們來“細細”地複習一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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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迴避制度
💡 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迴避之三種方式:自行、申請、命令。
| 比較維度 | 自行迴避 | VS | 申請迴避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
| 發動主體 | 公務員本人主動 | — | 程序當事人申請 |
| 判定事由 | 配偶、親屬等法定關係 | — | 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
💬自行迴避基於特定身分關係,申請迴避則著重於公正執法之外部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