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迴避?
- A 公務員之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之申請迴避
- C 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 D 申請法院強制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階段,法律主要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如何確保公平,還是引入『外部司法體系』來干預正在處理中的個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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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也能錯,你的法律概念還在睡覺嗎?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的迴避機制,身為考生,若連這點行政與司法的界線都搞不清楚,行政法勸你重讀。
行政程序法的迴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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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迴避制度
💡 行政機關為確保公正執行職務,依法定方式發動之迴避程序。
| 比較維度 | 自行迴避 (第32條) | VS | 申請/命迴避 (第33條) |
|---|---|---|---|
| 發動主體 | 公務員本人主動 | — |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職權 |
| 適用事由 | 具法定血親、利害關係 | — | 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事由 |
| 機關義務 | 直接生效或確認 | — | 認有事由「應」命其迴避 |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自行、申請及機關職權命迴避,不含向法院申請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