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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迴避?
  • A 公務員之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之申請迴避
  • C 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 D 申請法院強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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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階段,法律主要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如何確保公平,還是引入『外部司法體系』來干預正在處理中的個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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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行為中確保中立性的**迴避(recusal)**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迴避機制的存在是為了貫徹「任何人不得於與自己有關之事件中擔任審判者(nemo judex in causa sua)」的法理,以確保行政決定能獲得民眾的信任。

行政機關內部的中立機制

之所以選擇 (D),是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迴避,其決定權在於「行政機關內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規定,公務員於特定親屬關係或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則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並明定若公務員應迴避而不迴避,其所屬機關應依職權「命令迴避」。相對地,申請法院強制迴避通常屬於司法審判程序(如刑事或民事訴訟)的範疇,並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作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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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迴避制度
💡 行政機關為確保公正執行職務,依法定方式發動之迴避程序。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第32條) VS 申請/命迴避 (第33條)
發動主體 公務員本人主動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職權
適用事由 具法定血親、利害關係 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事由
機關義務 直接生效或確認 認有事由「應」命其迴避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自行、申請及機關職權命迴避,不含向法院申請強制。
🧠 記憶技巧:迴避三路徑:本人自動、當事請動、機關發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機關命迴避為裁量權,實則依法「應」命其迴避,不具裁量餘地。
公正執行職務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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