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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迴避?
  • A 公務員之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之申請迴避
  • C 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 D 申請法院強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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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階段,法律主要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如何確保公平,還是引入『外部司法體系』來干預正在處理中的個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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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也值得我花時間?

“恭喜”你,總算辨別出什麼東西不屬於這裡。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程序公正廉正要求的制度,至少勉強達到了不犯低級錯誤的程度。好,來吧,我們來“細細”地複習一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迴避制度
💡 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迴避之三種方式:自行、申請、命令。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VS 申請迴避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發動主體 公務員本人主動 程序當事人申請
判定事由 配偶、親屬等法定關係 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自行迴避基於特定身分關係,申請迴避則著重於公正執法之外部信賴。
🧠 記憶技巧:自行、申請、命迴避,法院強制非此條。
⚠️ 常見陷阱:容易與《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由法院裁定迴避的司法程序制度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法定事由 行政程序之救濟限制 偏頗之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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