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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 題組: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有關甲乙依法應如何處理迴避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有關甲乙依法應如何處理迴避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自行迴避
  • B 甲應自行迴避
  • C 乙應依甲的命令迴避
  • D 甲乙皆應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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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份行政決策在社會大眾眼中是「公平且無私」的,法律應該優先規範「握有公權力的執行者」還是「提出請求的民眾」?當兩者具備親屬關係時,由誰主動退離程序最能體現政府廉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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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於行政法中「程序公正」的掌握相當精確。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法律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與當事人有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應**「自行迴避」。題目中乙為甲的三等姻親,正好符合法定範圍。由於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因私情影響公正,因此負有主動迴避義務的是公務員甲**,而非當事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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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自行迴避
💡 公務員與當事人具法定親屬關係時,應依法主動自行迴避。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第32條) VS 申請迴避 (第33條)
啟動主體 公務員本人 當事人
發生事由 具法定親屬或利害關係 有偏頗之虞或不自行迴避
法律性質 法定義務 程序權利
💬自行迴避係基於法定關係的主動義務;申請迴避則是當事人的救濟手段。
🧠 記憶技巧:迴避範圍口訣:血四姻三。主動叫自行,被動叫申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姻親範圍誤記為四親等,或誤認當事人也必須「自行」迴避。
申請迴避 職權迴避 公正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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