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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 題組: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有關甲乙依法應如何處理迴避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有關甲乙依法應如何處理迴避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自行迴避
  • B 甲應自行迴避
  • C 乙應依甲的命令迴避
  • D 甲乙皆應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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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份行政決策在社會大眾眼中是「公平且無私」的,法律應該優先規範「握有公權力的執行者」還是「提出請求的民眾」?當兩者具備親屬關係時,由誰主動退離程序最能體現政府廉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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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於行政法中「程序公正」的掌握相當精確。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法律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與當事人有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應「自行迴避」。題目中乙為甲的三等姻親,正好符合法定範圍。由於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因私情影響公正,因此負有主動迴避義務的是公務員甲,而非當事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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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迴避制度
💡 公務員與當事人具特定親屬關係時,應主動迴避或由機關命令迴避。

🔗 迴避義務處置鏈

  1. 1 身分確認 — 公務員發現與當事人具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2. 2 自行迴避 —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應主動退避
  3. 3 機關介入 — 若公務員未自行迴避,所屬機關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有處以罰鍰之行政罰規定
🧠 記憶技巧:三親等、自行避;他不避、機關命。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不迴避時是由法務部或廉政署處理,實則為「所屬機關」之職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程序偏頗之虞 不服迴避決定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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