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法應迴避之公務員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廢止
- C 得撤銷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形式上是正確的,只是參與的人員「身分上」有疑慮,我們該追求「讓該決定徹底自始消失」,還是「讓受到影響的人有權利去爭取取消它」,哪一種作法更能兼顧行政效率與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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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 這次動作算快,也沒把法條背到狗屁不通。至少你證明了對行政程序法中那點「行政處分效力」和「程序瑕疵」的關係,還勉強建立起了點基本概念。
- 選 (C) 這種基礎題,難道還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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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迴避義務之效力
💡 違反迴避義務之行政處分,屬違法但非無效,為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無效處分 | VS | 得撤銷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
| 生效情形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 |
| 救濟限制 | 隨時可主張,無期間限制 | — |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
| 代表案例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 | — | 違反迴避規定(本題) |
💬違反迴避屬程序違法,瑕疵未達重大顯白,故僅為「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