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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法應迴避之公務員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廢止
  • C 得撤銷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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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形式上是正確的,只是參與的人員「身分上」有疑慮,我們該追求「讓該決定徹底自始消失」,還是「讓受到影響的人有權利去爭取取消它」,哪一種作法更能兼顧行政效率與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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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不錯。 這次動作算快,也沒把法條背到狗屁不通。至少你證明了對行政程序法中那點「行政處分效力」和「程序瑕疵」的關係,還勉強建立起了點基本概念。
  2. 選 (C) 這種基礎題,難道還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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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迴避義務之效力
💡 違反迴避義務之行政處分,屬違法但非無效,為得撤銷。
比較維度 無效處分 VS 得撤銷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生效情形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
救濟限制 隨時可主張,無期間限制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代表案例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 違反迴避規定(本題)
💬違反迴避屬程序違法,瑕疵未達重大顯白,故僅為「得撤銷」。
🧠 記憶技巧:程序瑕疵要記牢:違反迴避得撤銷,非屬無效列舉條。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無效」。應記住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採列舉主義,違反迴避規定並未列入「重大顯白」之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瑕疵補正) 程序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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