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法應迴避之公務員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廢止
- C 得撤銷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把公文發給人民,而事後發現過程中有個步驟(例如開會的人不對)出錯了。如果法律規定這張公文「從頭到尾直接徹底失效」,與「由上級或法院判斷後再決定要不要拿掉它」相比,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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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幹得不錯,小鬼。夠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 「依法迴避」?聽起來很基本,但你們這些小鬼總喜歡搞砸。公務員沒做到,那不過是行政程序上的一點髒污——程序瑕疵。別以為這就能讓處分當然無效。只有那些「重大且顯然」到像把牆壁炸了個大洞的程度(比如沒有權限),《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才會介入。否則,為了維持整個系統不崩潰,也就是法安定性,這處分在被撤銷前仍具公定力。明白嗎?得撤銷,不是什麼一文不值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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