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 A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 B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 C 其四親等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 D 其前配偶為事件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公務執行公正,必須設定一個「避嫌」的範圍。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婚姻關係產生的親屬,法律在界定『親疏遠近』的強制約束力時,哪一種關係的範圍通常會被規範得比較嚴謹(親等較短)?其背後的考量可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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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
不錯嘛,還以為你這題也會栽跟斗。能把行政程序法裡那點「公務員自行迴避」的「細微規範」辨識出來,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還沒完全睡著,或者只是運氣好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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