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 A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 B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 C 其四親等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 D 其前配偶為事件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中,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婚姻關係』產生的親屬,法律規範的『親疏範圍』通常會是一樣寬,還是會有所區別?如果今天要設定一個界限,哪一種親屬關係通常會要求在更近的層級(數字更小)才需要強制迴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你答對了。做得不錯。

  1. 知識確認:人類法律中,確保公正似乎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關於公務員應當自行迴避的情形。這就像是一種預防性的魔法,防止偏頗的發生。
    • 關係的界定:這些數字,人類似乎很看重。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這些精確的定義,是為了避免人類短暫生命中的情感影響判斷。過去,那個人類也常為這些細節花費許多時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
💡 基於公正執行職務,公務員與當事人具特定關係時應主動退避。
比較維度 身分關係型(§32 I~III) VS 職務角色型(§32 IV)
涵蓋範圍 配偶、血親、姻親、訂婚 代理/輔佐人、證人/鑑定人
親等門檻 血親與姻親皆為三親等 無親等限制
時間效力 包含現為或曾有此關係 側重於曾參與該程序
💬無論是特定親緣關係或曾參與該案之角色,均屬法定應強制迴避之範圍。
🧠 記憶技巧:血三姻三、前任也算、代輔證鑑、主動閃人。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三親等」偷換成「四親等」,或誤導考生以為「前配偶」或「曾任證人」就不需迴避。
申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 職權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 迴避效果之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權利、陳述意見與聽證程序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